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27日在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三讀後敲槌通過,精神障礙者若犯罪將不再輕易引發社會擔憂。圖/中央社
【本報台北訊】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通過「刑事訴訟法」修正案,司法院表示,增訂「暫行安置」制度以完善社會安全網,亦即在精障患者犯罪判決確定前,可先接受治療,不會因漏接而成為社會不定時炸彈。
司法院表示,暫行安置制度的目的並非是保全被告到案或保全證據,與羈押有所不同,宗旨是為了兼顧刑事被告醫療需求、程序權益保障及社會安全防護,以強化社會安全網,當觸法者嫌疑重大且具有危害性、急迫性時,檢察官可聲請、法院也可於審判中依職權運用暫行安置制度,在判決確定前,強制命令被告入院治療。
司法院表示,這次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,增訂暫行安置制度(增訂第10章之1「暫行安置」章、第121條之1至第121條之6),法案重點如下:
一、新設暫行安置程序,以完善社會安全網:被告於偵查或審判中,經法官訊問後,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即行為時有精神障礙等原因可能存在,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,並有緊急必要者,得適用暫行安置制度。(增訂本法第121條之1第1項)
二、暫行安置程序之發動、期間:檢察官於偵、審中得聲請,法院審理中也得依職權,裁定6個月以下的暫行安置期間;若裁定延長,每次不得超過6個月,暫行安置期間累計不得超過5年。(增訂本法第121條之1第1項、第3項)
三、暫行安置之聲請程式與救濟程序:檢察官聲請時,應以聲請書敘明理由及證據,若聲請延長,至遲應於期間屆滿之5日前為之;不服暫行安置、延長暫行安置或駁回聲請之裁定,得提起抗告。(增訂本法第121條之1第4項、第5項)
此外,偵查中暫行安置審查程序,也與審判中相同,得受強制辯護之專業協助。暫行安置之原因消滅或必要性不存在時,應即為撤銷。暫行安置由檢察官執行,並適用或準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等規定。
還有,為與判決監護制度調和,暫行安置後,如法院判決時未宣告監護,即視為撤銷暫行安置;判決監護開始執行時,暫行安置尚未執行完畢部分,免予繼續執行。
修正案將於近日送交總統,並於總統公布後3日生效。